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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汽院发〔2022〕23号)
2022年06月19日 11:5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培训工作,规范培训办班行为,提高培训水平和服务质量,举全校之力做大做强非学历教育事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以学校名义对外承接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部门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教育及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自愿参加学校人才培养实施计划以外的语言学习、技能提升、考前辅导、创新创业、就业能力等形式的培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归口管理、责权明晰、规范运作、协调发展。

第四条 成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二级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培训部,具体负责培训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继续教育学院分管培训工作的领导兼任。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培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和调动校内外资源实施各级各类培训。同时,为二级学院提供培训工作政策指导、信息咨询、项目推介和市场开发服务。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独立开发和承办培训项目,在项目开班之前须书面向培训部提供办班信息,注明培训项目相关事项,内容包括:受训单位、培训对象、人数、课程安排表、培训时间、地点、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培训部开展培训工作,并根据市场需要,积极研发培训项目和精品培训课程。

第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承接培训项目、开展培训活动。

第三章 培训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所有培训项目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校事业经费预算管理。培训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培训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独立承接并实施的培训项目,扣除办班成本后,其余收入纳入学校统筹。由继续教育学院与二级学院共同实施的培训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划拨部分收入给相关二级学院补充事业经费,其余收入纳入学校统筹。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独立实施的培训项目,学校提取总收入的10%作为管理费,总收入的90%用于二级学院(部)教师讲课费、办班成本、组织管理等项目支出和补充事业经费。

第十二条 社会培训机构与学校合作举办的各类培训项目,经费按双方合同约定分成。合作单位按照分成金额对学校开具发票,并承担培训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开支。

第十社会机构、校属各单位及学校教职工个人(继续教育学院职工除外)联系,由继续教育学院实施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项目协议中培训费总额的10%给予联系人奖励,剩余经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承担培训项目开展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开支。

第十若培训项目需整合学校、社会力量共同完成的培训,继续教育学院可自行聘请培训讲师,并以书面形式将教学安排表告知参与本次培训的相关教学单位。项目完成后,按照学校的标准支付授课老师的教学津贴,并向人事处申请签字备案。将根据各教学单位教师承担的总课时培训任务,按照30元/课时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该工作经费可用于培训师资的培养、培训硬件的改善及与培训相关的其他业务支出。

第十校内教师培训课酬标准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鄂财行一发[2017]20号)文件规定,课酬金额应根据各培训项目具体课程价格确定。对于本校师资缺乏,需要外聘培训教师,其讲课费支付标准可采取协议方式确定金额。

第十培训办班各项支出,如讲课费、教辅资料费、教学材料费、课程开发费、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费、培训差旅费、业务接待费、学员拓展训练费、学员参观实习费、班主任费、教师交通费、教师住宿费、场地租赁费、保险费、医药费(培训期间相关人员意外伤病)、管理人员劳务费以及在协议中包含的学员就餐费、学员住宿费等支出统一纳入培训办班成本核算。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培训部应加强培训管理和督查工作。每年对学校各类培训项目的实施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培训工作会议,发布培训信息,总结培训工作。

第十培训项目的所有档案(含项目审批表和办班协议),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与归档。

第十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校通报。

第五章 附则

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原汽院发〔2017〕1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本办法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培训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