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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2018年08月08日 18:34  点击:[]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要求,我院对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的规定如下:  

一、授予学士学位要坚持“择优授予”的原则。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3、课程考试成绩(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三类):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75分;  

4、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65分;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75分。  

5、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三、凡属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成人本科生必须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者。  

四、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先由学生本人填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与学籍管理中心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语水平测试合格证书及复印件等相关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学校学位办公室复审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公示,同时将成教学士学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学位办核批。  

五、校学位办审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11月,省学位办复审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12月。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颁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